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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知】请遵守入出国及移民法停(居)留相关法令,以免受罚。

發佈日期:2025-01-23 16:00:00

一、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、第74之1条及第18条规定,外国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届满前,有继续停留或居留之必要

时,应向移民署申请延期;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处新臺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鍰,并禁止入国1年以上,7年以

下。

二、在臺期间,倘因学业需继续停留或居留者,应向移民署申请延期。

(1)持停留签证者,应於停留期限届满前15日内,至移民署各服务站临柜申请

(2)持外侨居留证者,应於居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,至「」申请。

叁、详细资讯请参考移民署官方网站各项申办须知(丑迟迟辫蝉://飞飞飞.颈尘尘颈驳谤补迟颈辞苍.驳辞惫.迟飞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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